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2637号
申请执行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9040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高新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新**太湖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N9QXW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高新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02260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12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人员、财产进行了以下查询、控制措施: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和银行存款有余额可供执行。
证券、保险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和保险登记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司法惩戒措施
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人员、财产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11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 超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