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2民初3260号之一
原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5754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2736397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30元,减半收取9265元,由原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