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姚伟国,任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纪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磊。
再审申请人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杨玲、杨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民终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一)诊断病历未记载杨敬信因气管或肺部进水而导致呼吸困难或窒息的病症,死亡原因与溺水无关,故杨敬信的死亡结果与申请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因果关系。(二)被申请人应当对其家属死亡原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原审滥用自由裁量权,给被申请人划分40%责任显失公平。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杨磊提交意见称,(一)根据视频显示游泳池瞭望台、地面没有发现巡逻救生人员,申请人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二)受害人杨敬信起初沉水可能与自身疾病有关,但受害人长时间沉入水中没有被发现和抢救,溺水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故申请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综上,申请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要求,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人工游泳场馆应按照水面面积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救生员,在游泳场馆开放期间现场值班。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作为游泳场馆的管理人,理应按照规定在游泳场馆配备充足、尽责的救生员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件时受害人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救治。虽然申请人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救生员资格证等证据,但不足以证实实际在场的救生员的身份,且救生员疏于履行在瞭望台巡视值守的义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杨敬信的不良状况,影响了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应视为申请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杨敬信作为游泳爱好者身体突然下沉并非溺水所致,原审法院综合杨敬信年龄和不排除心源性猝死可能等情况,酌情认定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承担60%的过错责任无明显不当。综上,申请人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 栋
审 判 员 王小凤
审 判 员 马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 骥
书 记 员 马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