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上海)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向某某(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965号 原告:***,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向**(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万向**(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2021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