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111号
原告:***,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丈夫),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向**(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汇成路1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万向**(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凌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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