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4404号
原告:万向**(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宜桥镇汇成路12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浙江浙联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7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向**(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1月12日,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一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辽01破1-1号决定书,指定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清算组组长**为管理人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对债权表确认的债权金额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已就案涉债权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故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驳回原告万向**(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7元,退回原告万向**(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