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5997号
原告:***,女,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丈夫),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向**(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汇成路1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万向**(上海)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海市疫情防控原因致未能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