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83民初1309号
原告:庐山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九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
被告: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庐山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2025年7月4日,原告庐山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庐山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九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调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九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山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庐山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