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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九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83民初1309号 原告:庐山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九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 被告: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庐山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2025年7月4日,原告庐山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庐山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九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调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九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山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庐山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