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1民初4980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71093123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
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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