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1004号
原告:***,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23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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