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1974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6层60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汶川县下索桥。
法定代表人:杨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3-4108-41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芳,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内C座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