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4民初1927号
原告:山东坤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青龙湖东首。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
被告:山东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历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坤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源泰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坤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坤德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9元,减半收取820元,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山东坤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