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源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0323748980942A,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288
号鲁商广场B座6楼;电话:1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700494456074X,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武安镇华营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div><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font-size:15pt;">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div><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font-size:15pt;">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在莱商
银行8030××××06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496.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