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泰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源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3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源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0323748980942A,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288 号鲁商广场B座6楼;电话:1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700494456074X,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武安镇华营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 银行2247××××50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496.00元,冻结 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