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泰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源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7242号
原告:山东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历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徐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南宁路6号。
原告山东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本院要求原告山东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原告山东源泰实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源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单松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