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3966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国博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负责人:魏某。
被告:中冶赛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国博分公司与被告中冶赛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国博分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国博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国博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国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