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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2291号 原告: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四川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