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2291号
原告: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四川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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