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蓝某与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某某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51民初99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7223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新华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4009334306P。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8号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8049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晶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小南街52号C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781639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城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4009334146D。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与***、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赛迪公司)、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旧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旧县街道办)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宏诚公司)、重庆晶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照公司)、重庆市铜梁区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铜梁公路事务中心)为本案被告。后因案情需要,本案于2023年5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后于202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旧县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凯宏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晶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路事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中冶赛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中变更):一、判决***、中冶赛迪公司、旧县街道办、凯宏诚公司、晶照公司、铜梁公路事务中心连带赔偿***医疗费20167.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38666.67元、残疾赔偿金110209.22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00119.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63.1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726.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390元,合计197893.2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6日06时许,***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合川往铜梁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铜梁区铜合大道旧县街道永兴村路段时,遇地面泥土湿滑摔倒在公路上,造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摔倒路段地面的泥土为中冶赛迪公司为其承建的位于铜梁“厦门海辰储能西南智能制造中心及研发中心平场及相关配套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海辰项目)的工地进行运输渣土工作时所留下,海辰项目工地除渣运输队负责人为***。事故发生时,中冶赛迪公司并未及时清理路面渣土,也未在周围路段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负责事故地点路面管理的旧县街道办、铜梁公路事务中心也未及时清理路上的渣土,导致***摔倒。经鉴定,***左肩关节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其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后期须行内固定物取出术等对症治疗,伤后需护理时限约为60日。根据法律规定,中冶赛迪公司及工地除渣运输队负责人***,在运输工地渣土过程中车辆密封不严,不断有渣土遗撒到路面,此后也并未及时处理遗撒的渣土,系导致***骑行过程中滑倒摔伤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旧县街道办、铜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辖区内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公路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在施工单位长期拉运渣土过程中,旧县街道办、铜梁公路事务中心对其在道路上遗撒渣土的行为未尽到完全的环保监管及道路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另,凯宏诚公司、晶照公司系海辰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承包方,负责渣土运输等,其侵权行为与***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并非本案侵权责任人,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海辰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及运输工程系晶照公司承包,晶照公司找到负责渣土运输的车辆有100多辆,其中有10辆车系***所有,事发路段上的泥土不能认定为***所属车辆掉落。对***请求的各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无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50元/天;护理费认可3600元;误工费认可5100元;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认可。 中冶赛迪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请求中冶赛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中冶赛迪公司并非造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的责任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海辰项目的工地出渣及运输工作由晶照公司负责,***系晶照公司在海辰项目的负责人,即使本案事故与海辰项目有关,也应当由晶照公司承担,与中冶赛迪公司无关。2.本案事故发生时,中冶赛迪公司并未参与海辰项目。中冶赛迪公司于2022年9月中标海辰项目,并于2022年9月27日作为总承包方与发包人签订《厦门海辰储能西南智能制造中心及研发中心平场及相关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负责海辰项目的勘察、设计及施工。2022年10月,中冶赛迪公司与凯宏诚公司签订《厦门海辰储能西南智能制造中心及研发中心平场及相关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土石方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土石方承包合同》),将海辰项目中的土石方及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凯宏诚公司。***发生事故时,中冶赛迪公司并未参与海辰项目,也还未作为项目总承包方对海辰项目进行管理。 旧县街道办辩称,旧县街道办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的损害不是旧县街道办侵权造成,请求法院驳回***对旧县街道办的诉讼请求。本次事故系***遇铜合大道旧县街道永兴村路段路面湿滑摔倒所致,根据规定该路段为县道,管理者为铜梁公路事务中心,而非旧县街道办。***诉称该路段地面的渣土系中冶赛迪公司、***运输渣土时遗撒,此次事故的侵权责任人为中冶赛迪公司、***。对***请求的各项费用:误工费参照同行业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交通费主张过高,法院依法主张;其余费用的意见与***的答辩意见一致。 凯宏诚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对凯宏诚公司的诉讼请求。1.凯宏诚公司不是本案中“倾倒和遗撒渣土”的行为人。凯宏诚公司与晶照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开挖及运输承包合同》,约定由晶照公司负责海辰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及运输工作,该合同系承揽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凯宏诚公司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责任。2.***未举证证明凯宏诚公司对其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也未证明与凯宏诚公司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凯宏诚公司与致害行为人之间不是共同侵权关系。3.本案事故的发生系泥土、下雨等多因一果所致,***在湿滑地段快速通行具有危险性,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过错在其自身,应承担50%以上的责任。对***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无异议;残疾赔偿金认可100119.80元;误工费认可11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认可9792.42元(母亲***3066.14元,儿子***6726.28元);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不认可。 晶照公司辩称,晶照公司不是本案事故的侵权责任人,***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自身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1.凯宏诚公司将海辰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及运输工程发包给晶照公司属实,但晶照公司没有运输资质,故晶照公司将土石方运输工作发包给了相应的运输队;同时,凯宏诚公司也将海辰项目的土石方运输工作发包给了另外几个运输队。2.事故发生路段有其他项目的运输车辆以及社会车辆经过,***并无证据证明该路面上的渣土系路面自然遗留的泥土或者系运渣车洒落的泥土,也无法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路面上的泥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事发当天在下雨,***驾驶车辆快速行驶,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且从法院在交警部门的询问记录上可以看出,事发时间段内多数车辆通过该路段并未摔倒,故***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对***请求的各项费用:鉴定费认可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依法主张,其余费用的意见与***的答辩意见一致。 铜梁公路事务中心辩称,请求驳回***对铜梁公路事务中心的诉讼请求。1.本次事故中的损害行为人不是铜梁公路事务中心。2.事故发生的路段属于铜梁公路事务中心管理范围,但该管理属行政管理而非民事责任。铜梁公路事务中心定期对公路开展巡查和清理工作,已尽管理义务。本次事故发生在清晨6时许,并非铜梁公路事务中心的工作时间,不能要求铜梁公路事务中心随时清除路面杂物,铜梁公路事务中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3.事发原因系***未尽到谨慎和安全驾驶的义务,其至少承担主要责任。4.关于对***请求的各项费用的意见与晶照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案、医疗费用票据及费用清单、医学影像片及检查报告、医疗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凯宏诚公司提交的《土石方开挖及运输承包合同》,铜梁公路事务中心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22年1月-12月的公路巡查计划表、2022年1月-12月公路养护巡查记录簿、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IGH10-2009),本院依旧县街道办申请调取的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关于审批《铜梁区县乡道公路网规划(2022-2035)》的请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铜梁区县乡道公路网规划(2022-2035年)》的批复,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向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旧县公巡大队的询问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评述如下:1.***提交的与***谈话录音光盘资料、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圣灯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情况说明。虽然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2.***提交的工资证明。因无劳动合同、工资交易往来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3.中冶赛迪公司提交的《总承包合同》《土石方承包合同》。结合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4.***提交的8张照片,其中3张电脑显示屏照片内容与本院在公安交警部门调取的照片内容基本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另外5张照片,本院将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评判。5.铜梁公路事务中心提交的《关于公路日常保养工作告知书》《小时工工资拨付清单》《记账凭证》《非全日制用工月报表》《非全日制用工考勤表》《小时工计划外报表》。因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且其他当事人未提出反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将予以综合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损失情况 2022年6月16日清晨6时许,***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合川往铜梁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铜梁区铜合大道旧县街道永兴村路段时,遇地面泥土湿滑摔倒在公路上,造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送往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好转于2022年7月7日出院,实际住院21天,产生住院医疗费19413.72元。***出院诊断为:1.左锁骨骨折;2.左侧第2-6肋骨骨折;3.肺挫伤;4.血气胸。出院医嘱:1.术后2、3、6、12月定期复查左锁骨X片……视骨折愈合情况决定恢复左上肢持(负)重时间及取出内固定物时间;2.加强肺功能锻炼……3.休息壹月,出院后门诊不定期随访。2022年8月9日、2022年8月16日、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8日、2022年9月15日、2022年9月27日,***因病情需要前往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进行门诊复查7次,临床诊断均为左锁骨骨折术后,医学建议均为休息壹周、不适随访。 2022年9月21日,***因病情需要前往重庆全景红岭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产生检查费753.60元。同日,***委托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续诊疗项目、护理时限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明正司法鉴定所[2022]伤鉴字第1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左肩关节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其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2.***后期须行内固定物取出术等对症治疗。3.***伤后护理时限约为60日。该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部分关于后续诊疗项目主要载明:***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经内固定术后,目前内固定物在位,根据相关规定,后期须行内固定物取出术等对症治疗,经向重庆三甲医院相关专业专家咨询,以上费用约需人民币壹万元(不包括手术意外及并发症的诊疗费用)。***因鉴定支付鉴定费2390元。 另查明,***与陈某于2007年12月3日生育一子***1。***母亲***(1939年8月13日出生)育有***、***、***、***、***等五个子女。***自述其母亲***现每月领取社保金130元。 审理中,***陈述晶照公司承包海辰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及运输工程后找到负责渣土运输的车辆有100多辆,其中仅有10辆车系***所有。***在***伤后与其协商是为了海辰项目的正常施工,不能代表***承认事故路段的泥土系其遗撒,更不能代表***自认对***承担赔偿责任。 二、事故路段管理主体及路况 铜梁公路事务中心(原重庆市铜梁区公路局)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为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畅通提供养护保障,公路养护与改建,公路路产路权维护等。事故发生路段即铜合大道旧县街道永兴村路段于2022年3月28日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批复准许调整为县道(路线编码为X203),由铜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该路段的公路养护保障,该路段为公共开放的非收费公路,技术等级为二级公路。 铜梁公路事务中心自2021年4月3日起与***等人签订《关于公路日常保养工作告知书》,约定由***等人负责案涉路段的公路日常清洁工作,工作时间为夏季上午7:00——11:00;冬季上午8:00——12:00,确保工作不低于4小时,因工作需要加班(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工作日下午加班),按时计酬;劳动报酬为15元/小时;工作内容包括路肩、边坡、挡土墙草木杂物清除整理,路面泥土、杂物清除等;工作要求包括坚持作业日巡查一次的工作制度。铜梁公路事务中心对签订《关于公路日常保养工作告知书》的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并以工作时间发放劳动报酬。从2022年6月的《小时工工资拨付清单》《记账凭证》《非全日制用工月报表》《非全日制用工考勤表》情况看,案涉路段的清洁人员在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7日均完成相应考勤工作。铜梁公路事务中心对于工作计划外的清洁工作人员的环境整治工作(如在非工作时间路面发现落石、路面散落空心砖等杂物进行清理)单独制作《小时工计划外报表》,该报表记录工作时间、人工数量及整治图片,并以此另行计算劳动报酬。此外,铜梁公路事务中心每月制定日常巡查方案并对公路养护巡查情况予以登记造册。 另查明,厦门海辰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与中冶赛迪公司(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海辰项目平场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等内容。中冶赛迪公司(工程总承包人)与凯宏诚公司(施工总承包人)签订《土石方承包合同》,施工承包范围包括海辰项目平场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道路路基工程等。凯宏诚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晶照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土石方开挖及运输承包合同》,工作内容为海辰项目土石方开挖及运输,工期为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向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旧县公巡大队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现场情况进行询问,其答复:本案事故当天因下雨,海辰项目的运输车辆将渣土运往旧县永兴村途径事故路段时遗撒了泥土导致该路段的路面湿滑,发生多辆摩托车摔倒的事故。交警部门在处理该事故时发现,有部分摩托车因路面湿滑摔倒,但大部分摩托车可以正常通行,***系当天受伤最严重的人员。本院于2023年6月2日向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海辰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渣土倾倒情况进行询问,其答复: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协助铜梁高新区负责海辰项目的现场管理,指定海辰项目的施工方将渣土倾倒在永兴村渣土倾倒点,且该渣土倾倒点仅有海辰项目的渣土倾倒。事故路段为海辰项目施工车辆运输渣土至旧县永兴村渣土倾倒点的必经路段,距离渣土倾倒点100米—200米;海辰项目土石方工程于2022年6月13日进场,2022年6月14日正式施工,2022年8月底土石方工程完工。 审理中,***和晶照公司以***自行委托鉴定的程序不合法为由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二、***各项损失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一、关于案涉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的问题 (一)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现场图片看,事故当天为雨天,在***摔倒的同时段有多辆摩托车在案涉路段因路面泥土湿滑而摔倒,可以认定路面存在的泥土明显增加车辆通行风险,导致事故发生,路面遗撒泥土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案涉路段道路管理人为铜梁公路事务中心没有异议,故确认案涉事故的责任主体即应明确案涉路段遗撒泥土的行为人以及铜梁公路事务中心作为案涉路段道路管理人是否已尽管理义务。 1.关于案涉路段遗撒泥土的行为人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从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看,可以认定晶照公司为案涉路段遗撒泥土的行为人具有高度可能性。其一,事故发生时间与晶照公司承包海辰项目土石方开挖和运输工程的工期吻合。晶照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工期为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而事故发生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其二,事故发生地点与晶照公司运输路径一致,且晶照公司倾倒渣土地点与事发地点临近。事发路段系晶照公司往返海辰项目地点与渣土倾倒地点必经之路,渣土倾倒点与事发地点仅相隔不足200米,且在案发时段该渣土倾倒点仅有晶照公司承包土石方运输工程所在项目的渣土倾倒。其三,事发路段遗撒泥土与晶照公司运输物品相符。从事故现场图片看,路面存在泥土,形成泥浆,并非一般扬尘遇水而成,而晶照公司运输物品正为土石。最后,晶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运输车辆已做好相应防护措施或设置洗车池等防止土石洒落及车辆轮胎携带泥土的情形发生,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综上,应认定晶照公司系案涉路段遗撒泥土的行为人。虽然晶照公司在提出案涉海辰项目土石方工程存在其他运输公司以及晶照公司将其承包的土石方运输工作分包给其他运输队,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2.关于铜梁公路事务中心是否已尽管理义务的问题 公共道路管理人具有保障公共道路完好、安全与通畅的法定义务,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致使损害发生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管理人应对其尽职履责承担举证责任。道路管理责任来源于道路管理义务,认定道路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取决于其是否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我国对于道路管理采取多层级、多元化管理模式,公路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划分,如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可分为非收费公路和收费公路,因此确定道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标准,应结合我国道路管理的现状,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等为依据,兼顾督促管理部门勤勉履行义务以及避免过分加重管理责任诱发道德风险事件发生,从防止或减少事故发生、让受害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减少社会成本及保障公平正义等角度综合衡量,具体可参考以下考量因素:一是法定义务与技术规范。道路管理义务范围及标准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为准,在无规定可依的情况下,应限制在可预见的危险范围内。二是管理道路开放程度。因进入开放式公共道路的对象不受限制,包含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甚至动物,其管理者面对的风险具有不可预见性及不可控制性,而封闭式道路对于进入公路的对象所有限制,风险相对可控,因此封闭式道路管理的注意义务应高于开放式管理的注意义务。三是管理道路是否为收费公路。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及风险收益一致原则,道路管理者对于收费道路的注意义务应高于非收费道路。 具体到本案,案涉路段属县道,为非收费的开放式公共道路,该路段技术等级为二级公路,铜梁公路事务中心作为道路管理者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管理、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对其已尽管理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第4.2.4条沥青路面的日常养护中关于路面清扫的规定,二级和二级以上公路路面的清扫作业频率宜不少于1次/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共道路管理者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如果任意提高其管理义务标准,则可能引发针对道路管理者来转移交通事故责任,甚至导致与道路毫无关系的人身损害责任的道德风险事件产生,且将极大提高公共道路管理的社会成本,更何况针对如案涉非收费且公共开放的车流量较大的公路,随时清除杂物在客观上亦难以实现,故如果公共道路管理者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根据铜梁公路事务中心提交的《小时工工资拨付清单》《记账凭证》《非全日制用工月报表》《非全日制用工考勤表》等证据足以证明铜梁公路事务中心在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7日即在事故发生期间对案涉路段已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以1次/天频率完成定时清理义务,事故发生时间在2022年6月16日清晨6时,未在铜梁公路事务中心定时工作时间内,***认为铜梁公路事务中心怠于履行清理义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应认定铜梁公路事务中心在事故发生期间尽到了养护管理义务。虽然铜梁公路事务中心未在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对案涉路段进行定时清理存在管理瑕疵,但因案涉事故发生在工作日期间,该管理瑕疵与本案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晶照公司为案涉路段遗撒泥土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铜梁公路事务中心作为案涉路段道路管理者已尽清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土石方工程无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目前无证据证明中冶赛迪公司、旧县街道办、凯宏诚公司、***系遗撒泥土行为人或道路管理者,或对本案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因此***主张中冶赛迪公司、旧县街道办、凯宏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晶照公司因案涉土石方开挖及运输工程与***等人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可另案处理。 (二)责任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前所述,晶照公司遗撒泥土在公共道路上,不当增加车辆通行风险,与***因泥土湿滑摔倒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事故当天为雨天,即便没有泥土,地面仍然存在湿滑情况,***作为驾驶员在雨天通行应当具有更高的谨慎驾驶义务,从事故当天同时段大多数摩托车在案涉路段正常通行并未摔倒或损伤较少的情况看,***未尽足够注意义务避免或减轻损失的发生,对损害结果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晶照公司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本院酌情认定晶照公司承担60%责任,***自负40%责任。 二、关于***各项损失费用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医疗费。结合住院病例、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本院予以支持20167.32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的住院天数,本院予以支持1260元(60元/天×21天)。 后续治疗费。结合***的伤情及鉴定意见,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予以支持10000元。 营养费。因无医嘱等证据证明,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护理费。结合***的住院天数及鉴定意见,本院予以支持4860元[住院期间(120元/天×21天)+出院后(60元/天×39天)]。 误工费。收入标准:因***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工作及收入情况,本院酌情按照100元/天标准计算;误工时限:结合住院天数及医嘱,其误工时限应认定为110天(住院21天+医嘱休息89天)。故对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11000元。 残疾赔偿金。结合***伤残等级及年龄,本院予以支持100119.80元(45509元/年×20年×11%)。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为儿子***1(扶养年限为4年,扶养人数为2人)、母亲***(扶养年限为5年,扶养人数为5人),结合***的伤残等级以及***收入情况,对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9917.82元[130574元/年×4年×11%÷2人+(30574元/年-130元/月×12月)×5年×11%÷5人]。 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伤残等级以及晶照公司过错程度,对该请求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 交通费。结合***住院天数、伤后就医情况及本地交通费用标准,对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400元。 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用发票,对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2390元。 ***和晶照公司在审理中对***自行委托鉴定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故对***和晶照公司的该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的损失范围为:医疗费20167.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860元、误工费11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0037.62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390元等费用共计160114.94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根据案涉事故的责任划分,晶照公司应赔偿***各项损失99068.96元(160114.94元×60%+3000元),其余损失由***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晶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费用99068.9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47元,由重庆晶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90.69元,***负担49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