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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热轧厂工会委员会、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179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热轧厂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中冶赛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热轧厂工会委员会、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冶赛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