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179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热轧厂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中冶赛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热轧厂工会委员会、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冶赛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