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民初2029号
原告: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小山头2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峨山彝族自治县,系峨山化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钢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方已支付尚欠劳务费,现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6元,减半交纳2168元,由原告新***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刀本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