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3民初9876号 原告:成都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 负责人:闫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成都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8元,保全费1970元,均由原告成都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