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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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5709号
原告:宜昌市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市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昌市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61元,由原告宜昌市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