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9823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