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14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0192民初2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