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4260号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2024年5月22日,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81元(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