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6819号
原告:王某,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
被告:淮安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浦楼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淮安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