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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6819号 原告:王某,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 被告:淮安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浦楼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淮安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