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525民初6981号
原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锦湖花园开发区鸿泰华景A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76733392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堡乡陇脚村葫芦冲组39号。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6********。
被告:***,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李资村黄柴山上组。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0********。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迪(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668712.25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按同期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无效。”。原告于202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