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830号
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梓苑路13号3号楼C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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