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正永业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大图电子机柜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正永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2民初3325号
原告沧州大图电子机柜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青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7006732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大正永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三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7U7YN0M。
法定代表人***。
沧州大图电子机柜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正永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沧州大图电子机柜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大图电子机柜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保全费520元由沧州大图电子机柜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梁彩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