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正永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大正永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昱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昱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辖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正永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85816098Y。

法定代表人:吕要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昱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昱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D0F622。

法定代表人:刘建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昱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19MNR4Y。

法定代表人:王建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岱岳镇洪涛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苏坡,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国民,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上诉人北京大正永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昱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昱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政府及季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2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大正永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合同是在被上诉人北京昱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安排下,由其副总即被上诉人季国民亲自办理,在上诉人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政府是不知情的,被上诉人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政府的管辖异议根本不成立,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上诉人撤销对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应由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依据《大正科技蓄热式机组销售合同》诉请给付货款,该合同签订地点为三河市,被告季国民亦在合同甲方授权代表处签字,合同第十条争端解决: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妥,应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27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荣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福禄

书 记 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