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

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92执1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92诉前调确292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63927.53元及利息等,执行费235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不动产,本案系轮候查封且不享有优先处置的情形,故不具备执行条件; 3、通过线上、线下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对二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再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在当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63927.53元及利息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