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92民初2479号之一
原告: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8469903Q),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森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徐州鑫凯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20302MA21LTN015),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徐开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徐州市鼓楼区(徐开工业园内)。
原告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鑫凯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元、保全费550元,均由腾森橡胶轮胎(威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