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3609号
原告:银川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五里湖畔74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0年7月1日出生。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7月2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