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4313号
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2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