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银房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4314号 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1965年4月3日出生,系王某某母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2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