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19505号
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94年10月2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1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