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3615号
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7月2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