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邦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润邦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国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6717号 原告:江苏润邦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国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润邦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国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润邦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邦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润邦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