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邦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邦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1执7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邦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广州路8号新区管委会5楼517室。 法定代表人***。 江苏润邦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民终6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江苏润邦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45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914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江苏润邦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816元,由东泰雨田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江苏润邦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其银行卡中有余额54500元,本院已划拨该款项,其中5164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860元作为执行费;其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其名下有位于淮安市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时间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其名下有位于淮安市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该房屋设有大额抵押,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71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其银行卡中有余额54500元,本院已划拨该款项,其中5164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860元作为执行费;其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其名下有位于淮安市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时间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其名下有位于淮安市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该房屋设有大额抵押,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71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1执7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