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邦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邦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信和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邦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92528254T,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史和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信和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667141X8,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黄海浪,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江苏润邦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信和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18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案款3590114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38301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查封被执行人镇江信和信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和信公馆14幢0301、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0310房地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3473元,开具执行费2033元,退还申请人141440元,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陈 武
审 判 员  张卫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小通
书 记 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