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2866号之二
原告:江***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92528254T,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史和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凌霜,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85098444Q,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双塘南路**天人佳园商****。
法定代表人:梅渠。
原告江***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9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江***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江***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俞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