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米特仪器有限公司

四川医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德米特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1990号
原告四川医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总部基地敬业路218号K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米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B-5栋4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医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德米特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医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医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