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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与国网安徽电力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791民初33号 原告: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饭店职工。 被告:国网安徽电力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诉被告国网安徽电力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