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6民终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昌抱罗厚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抱罗镇凤田经济合作社南田坡。
经营者:***,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宙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昌抱罗厚勇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5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向上诉人宙宏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宙宏公司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137.44元。上诉人宙宏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上午10时48分收到并查看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本案上诉费用的申请,亦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本案上诉费2137.44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宙宏公司在收到《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本案上诉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