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杨某;张某;任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804民初7号 原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洪山区钓鱼台C区8号楼3041室。 被告:***,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洪山区钓鱼台C区8号楼3041室。 被告:***,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四分地村八组156号。 原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计1351元,由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