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5民初4943号
原告:海南超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土尾村18-1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海南超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海南超晨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超晨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超晨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3.30元,减半收取计856.65元,由海南超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