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4民初2204号
原告:内蒙古鑫恒久钢构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MAON8H7A4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凤至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318497109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南环路建元煤焦化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21958G,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鑫恒久钢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鑫恒久钢构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鑫恒久钢构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鑫恒久钢构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93.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内蒙古鑫恒久钢构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