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睿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睿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574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睿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北沙东路5号6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浙江睿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睿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