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324民初1276号 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东路汇鑫IBCI幢1单元109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90E54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公司项目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新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E1G33Q。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虢十路3号盛世广场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ETJDO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下欠原告工程款359188.42元及利息100000元(利息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45918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保全费、保函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原告中标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围墙项目,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业主单位为被告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宝鸡市金台区签订了《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围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建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围墙工程。合同约定总价款3259054.63元。该工程完工之后,由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审核结算,两被告均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上已签字盖章,定案金额为:2435711.38元,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工程款359188.42元没有支付,后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 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工程结算价予以认定,我们与财务核算后已经支付原告2086457.1元,欠付金额349260.67元,欠付金额与原告起诉金额不符。 被告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要求水投公司付款责任不能成立,我们在案涉项目中没有约定付款义务,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案涉项目中实施的是代建方,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约定,是原告与代建方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而且在工程付款当中,都是代建方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款的义务,而且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关的费用,我们不存在欠付代建方工程款的问题,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宝鸡市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围墙工程施工合同》、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验定案表、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围墙项目回款明细表、担保保函及电子发票、围墙工程审核报告、围墙工程合同、付款明细、宝鸡市渭河生态治理项目标准化砂石厂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关于将宝鸡市渭河生态治理项目标准化砂石厂建设项目委托代建的函、水投生态公司支付宝泰达公司代建款统计明细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3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围墙项目,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业主单位为被告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3月6日,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宝鸡市金台区签订了《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围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建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围墙工程,合同约定总价款3259054.63元,工期50天。该工程于2019年5月开始施工的,2019年11月完工。该工程完工之后,由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审核结算,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均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上已签字盖章,定案金额为:2435711.38元,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余工程款349260.67元未付。 本院认为: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围墙工程施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在双方对所欠工程款数额无异议的情况下,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受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符合合同约定所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双方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合同明确约定,故该义务视为与支付工程款同等的义务,因此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行为在先,故要求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系案涉《宝鸡扶风标准化砂石厂围墙工程施工合同》的业主单位,并非发包人。依据合同相对性,该施工合同约束的为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故对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请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交付的金额为349260.67元增值税发票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若前述期间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则款项给付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9260.67元; 驳回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利息100000元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0元,由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230元,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60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07元,原告陕西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