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242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芳,沈阳市沈河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1号(1-21-3)。
法定代表人:张凤林。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仲芳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靖雯